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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赌博平台“洗钱”1.2亿元 “两卡”犯罪分子遭判刑
南充新闻网讯(陈梅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案金额1.2亿余元的“两卡”违法犯罪案件,9名被告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境外赌博平台结算资金,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据悉,2020年3月,被告人李欢通过一博彩QQ群与“小小三”等人取得联系,约定为赌博平台走账,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境外赌博平台结算资金,按照转账流水总额的千分之四获得提成。随后,李欢联系被告人杨明等人,约定按照转账总额的千分之三给予提成。
因需要收转的资金量太大,李欢便让杨明寻找可靠的朋友,发展下线,帮助其收转钱。2020年10月,李欢发展被告人杜鑫等人为下线,杜鑫又发展被告人蒲勇为下线。2020年12月17日,该团伙被嘉陵区公安分局捣毁,9人落网。
经四川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李欢团伙用于作案的银行卡总流入净额1.2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欢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各种量刑情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欢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杨明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2万元不等;判决李欢等9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50余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志愿者行动
什么是涉“两卡”犯罪?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两卡”即手机卡和银行卡。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9名被告人帮助电信诈骗分子提供支付结算,构成犯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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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nncw.cn/2021/1123/3723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