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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忙跳舞 小孩争玩具 造成严重伤 赔偿数十万

几个小孩在一起玩耍, 他们的家人在一旁跳广场舞。 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争夺起了玩具, 女孩突然松手, 玩具的手柄击中了男孩的左眼,造成七级伤残。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该女孩的家长赔偿男孩22万余元,另外一个提供甩甩球的女孩的家长赔偿男孩4万余元。

大人忙于跳广场舞 儿童玩耍酿出事故

2019年10月1日傍晚,在营山县一广场上, 有几个小孩正聚在一起玩耍。 他们分别是男孩小杨,女孩小杜、小罗。小杨和小杜的奶奶, 小罗的妈妈把小孩带到这里后, 就忙着跳广场舞,3个小孩则在一旁玩耍。 小杜玩了一会儿她带来的甩甩球后,又借给小罗玩耍。见甩甩球好玩, 小杨一把抓住了小罗手中地甩甩球, 想抢过来自己玩, 但小罗却紧紧抓住手柄不给他。 手柄和甩甩球之间有一根绳子,两个小孩都用力拉着,这时小罗却突然松掉了手柄, 手柄在绳子的作用下, 忽地弹中了小杨的左眼,顿时鲜血直流。小杨的奶奶立即把孙子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并委托朋友报警。

公安机关赶到现场, 调取了监控并询问了当事人, 查明了事发经过。小杨因为伤势严重,第二天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最终没有保住眼球,并安装了义眼。 后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杨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后续医疗费17.4万元。

受伤小孩提起诉讼 状告玩伴及其父母

小杨出院后, 由于他的父母未能就赔偿事宜与小罗、小杜的家长达成一致意见, 父母遂以小杨的名义, 于2020年3月24日向营山县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把小杜和她父亲、小罗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判决5名被告赔偿532094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 原告方声称,事发当天,小杨和小罗在玩耍甩甩球时,小罗突然松手,由于弹力作用, 手柄打在小杨的左眼上,构成七级伤残。原告方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未果,特起诉到法院。

被告小杜的父亲称, 小杨是因为与小罗在玩耍过程中发生争执才受的伤,与小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小罗的父母则说,小杨受伤是因为3个小孩在玩甩甩球的过程中, 小杨和小杜抓住球体奔跑,小罗不得已才松了手,从而造成小杨左眼受伤。3个孩子年纪都很小,都没有过错。他们愿意在小罗使小杨受伤的作用大小范围内承担部分补偿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义务 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小杨受伤,纯属意外。营山县法院认为, 本案事发地在广场,属于公共活动场所,人员密集, 事发时原告小杨与被告小杜、小罗均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安全防范意识。3个小孩的监护人在此过程中均远离现场, 任由孩子们独自玩耍,才酿成本次事故,各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责任, 均应对小杨的受伤承担法律责任。小杜将甩甩球借给小罗玩耍, 是儿童间的友好行为,值得肯定。但小杜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和有效的防范义务, 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各方的过错程度, 法院酌定小杨和小罗各自承担45%的责任, 小杜承担10%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罗、 小杜系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各自的父母承担。

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小罗的父母连带赔偿小杨各项损失223300.66元,小杜的父亲赔偿小杨49622.37元。(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小孩造成他人损害 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 川 罡 兴 律 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3个孩子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他们的监护人都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故法院判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cnncw.cn/2020/0623/3277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