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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问题口罩”犯罪不手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汹涌来袭,多地出现“一罩难求”现象,“口罩荒”让不少人心发慌。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竟然生产、销售“问题口罩”。发现“问题口罩”怎么办?生产、销售“问题口罩”行为涉嫌哪些罪名?检察机关如何打击生产、销售“问题口罩”犯罪?就此,记者采访了数位检察官。

买到“问题口罩”时,一定要举报

面对疫情,谁都不敢掉以轻心。“出门一定要戴口罩”,这是专家给出的疫情防控重要提示。然而,当你发现买到的口罩是伪劣产品,该怎么办?

检察官提示:一定要举报。

“如果市民发现自己买到的口罩有问题,一定要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勇告诉记者,很多人买到“问题口罩”后可能会自认倒霉,这种行为并不可取,既没有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又纵容了违法犯罪。

遇到这种事,可能会有一部分人选择打电话报警,但是王勇提醒大家,当涉案数量不大不构成犯罪时,公安机关无法立案,仍然要移送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所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是最重要的方式。

“我们刚刚依法提前介入的一起‘问题口罩’案,就是因为市民举报而案发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婷婷告诉记者,近日,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了一起销售假冒口罩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注册于2012年的某医药公司,在西安市有12家门店。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发,该公司股东兼采购负责人王某预测口罩将会供不应求,就通过微信扫码添加了自称能提供防护口罩的男子张某,以10元一只的价格购买3M9001防护口罩共计5000只,随后以12.5元一只的价格在该公司的4家门店进行零售,上架不到1个小时就全部卖光。

“发现该案后,我们决定依法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提出引导侦查的具体意见。”张婷婷告诉记者,目前已查明张某的“上线”仍有多人,已经建议公安机关对口罩的生产者进行进一步追踪,确保不仅要打掉销售链条,同时要深挖细查,捣毁制假窝点,从根本上消灭制假的源头。

产销“问题口罩”可能涉嫌五个罪名

毋庸置疑,生产、销售“问题口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一类行为都涉嫌哪些罪名,司法机关如何惩处?

“产销‘问题口罩’可能会涉嫌五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张建忠告诉记者,检察机关要按照刑法规定对产销“问题口罩”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在谈到非法经营罪时,张建忠认为:“非法经营这个‘口袋罪’要慎用,主要是因为口罩属于常用消耗品,突发疫情期间,供需关系导致的价格浮动和哄抬物价行为有交织,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判断应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公民的接受能力等综合考量。”

张建忠表示,既不能轻易把属于市场行为的价格调整视为非法经营,也不能纵容个别奸商破坏防疫大局。对于囤积居奇、垄断经营、价格明显畸高、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近日,上海破获一起“问题口罩”案,犯罪嫌疑人被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

“犯罪嫌疑人杨某等5人销售假冒的飘安品牌医用口罩被抓获,得知案件后,我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曹杰告诉记者,尽管该案涉案金额不大,但是由于飘安医用口罩属于医用器材,涉案口罩很有可能不具有防护传染病的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所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在浙江,义乌市检察院也依法提前介入了一起“问题口罩”案,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邵某、毛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邵某将2万只劣质仿冒3M口罩卖给毛某,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后毛某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该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通过源头跟踪,公安机关已将这批售出的劣质仿冒3M口罩全部截留并查扣。

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地打击涉疫防控物资违法犯罪行为,义乌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打击涉疫防控物资违法犯罪的协作办法》。

防控疫情,“口罩”这一关绝不能失守

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要依法从重处罚。

近日,最高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

“在全国上下合力战‘疫’的关头,要对生产、销售‘问题口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张建忠告诉记者,“问题口罩”危害不小,如果流向医院,用在一线医务人员身上,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检察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罚此类违法行为。

疫情防控仍在紧要关头,口罩这一重要环节绝不能失守!为依法打击“问题口罩”犯罪,检察机关正与公安机关等执法司法部门形成合力,共同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孙风娟)

文章来源:http://www.cnncw.cn/2020/0207/3131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