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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状告生母 索要亡父赔偿款

父亲车祸去世,8岁儿子张某得到了一笔赔偿款,法院指定在银行存入定期由其母亲保管存单,待他18岁以后自行处理。最后,张某的姑父和母亲共同开设了个人联名账户,将赔偿款存进联名账户中。银行卡由张某母亲保管。10年后,18岁的他没能要回自己的钱,便把前姑父和母亲告上法院。

父亲身亡儿子获赔 存进两位亲属账户

2008年10月13日,达州市男子张某春在江苏省打工期间遇意外身亡。同年10月17日,张某春的母亲雷某与张某春生前打工的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公司赔偿张某春的儿子张某、 妻子李某、母亲雷某各项赔偿款共计35万元,其中20万元当场支付,用于开支张某春的安葬费等。李某和雷某对这笔20万元的处理方案没有意见。但对于公司下欠的15万元怎样分配,没有达成一致。死者张某春的妻子李某以8岁儿子张某的名义把婆婆雷某和她自己告上了渠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这笔15万元的款项进行处理。经渠县法院调解,2008年12月1日,李某雷某达成调解协议:下欠的赔偿款15万元全部归死者儿子张某所有,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在张某的名下,在张某年满18周岁时交由他处理,存单由李某保管。

调解协议生效后, 雷某因行动不便,便委托女婿、张某的姑父涂某与李某一起到江苏领取了下欠的赔偿款15万元。2008年12月30日,二人又共同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支行开设个人联名账户,将15万元存进联名账户中,其中涂某的账户存进10万元,李某的账户存进5万元。两张银行卡均由李某保管。后来,李某改嫁到了南充市高坪区。

要不回属于自己的钱 他状告前姑父和母亲

10年过去了,张某成了18岁的大小伙,而涂某多年前也与张某的姑姑离了婚。张某先后找到母亲和前姑父,要求返还15万元赔偿款。但涂某予以推诿。

2019年3月8日, 张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前姑父和母亲起诉到高坪区法院。

原告张某在法庭上说:“我现在已年满18周岁,有权自行处理这笔赔偿金,我多次恳求涂某和李某将钱交还给我,但涂某因与李某之间的矛盾,不愿配合。为维护自身权益, 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即返还我15万元存款和利息。”

被告涂某说:“李某和我银行账户的钱,属于共同监管的财产,李某的前夫张某春欠我的钱还没有偿还, 我暂时抵押在这里的,这是权宜之计,这笔钱和原告张某毫不相干。”

被告李某辩解说:“当年我和涂某一起去苏州,把余下的15万元赔偿款领出来,我和涂某联名存进了银行。 请法院依法判决。”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法院为他讨回公道

高坪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作为15万元赔偿款的所有人,依约在他年满18周岁时享有这笔款项的支配权,但涂某拒绝配合张某行使相应权利,客观上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而二被告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受益,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情形。被告涂某辩称,这笔15万款项属于共同监管财产,本身是他与李某前夫张某春(已故)经济纠纷没有了结的权宜之计,与张某毫不相干,但涂某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这笔款项涉及他与张某春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故对涂某的这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日前,法院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某、涂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15万元赔偿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李某、涂某负担。本判决目前已生效。(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不合法取得的利益 受损者有权请求返还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民法总则》 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存入二被告联名账户上的存款, 属于法院判决生效的原告的合法财产, 应当在原告年满18周岁后返还, 其中一名被告拒绝返还,属于不当得利,故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

文章来源:http://www.cnncw.cn/2019/1130/3047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