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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0多年前意外失踪 子女起诉南充这家医院

达州市一名退休职工,因患病在南充某医院治疗,1991年的一天,医院将他带到另一家医院镶牙,不慎走丢,20多年来杳无音信。老人的4个儿女将他就诊的南充某医院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4原告15万余元。

病人镶牙时意外走丢 27年后法院宣告死亡

住在达州市通川区的唐某, 是西藏自治区某单位退休职工。他于1977年与前妻离婚,退休后, 跟一子三女在达州生活。1990年7月27日,唐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家人送往南充某医院监护治疗。1991年7月16日, 唐某在住院期间,被另外一位病人将牙齿打落,医务人员把他送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镶牙, 在此过程中,唐某走丢了,经就诊医院多方寻找,一直没找到他的下落。1991年12月28日,这家医院对唐某作出暂时出院的处理。

父亲失踪后,4个儿女也到南充寻找过多次,但唐某就像从人间蒸发了一样,不知所终。

1993年9月10日,唐某原工作单位派出两位工作人员,与其长子找到就诊医院,一起协商解决唐某走丢一事, 后由该单位结清了唐某的住院费用, 医院向单位及家属出具了唐某走丢的证明。

20多年来,唐某的4个子女一直没有停止对父亲的寻找,但始终没有他的任何消息。2016年4月26日,其幺女儿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西城派出所报警, 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她父亲的下落。警方经查找无果,于2016年5月31日向家属出具了唐某失踪的证明。经家属申请,2016年11月21日,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唐某失踪。2018年5月7日,通川区法院再次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唐某死亡。

4子女状告医院索赔 被告称已过诉讼时效

拿到法院的判决后, 唐某的子女们找到父亲20多年前就诊的南充某医院, 协商死亡赔偿等事宜,但未达成一致。

2018年8月,4兄妹将南充某医院告上顺庆区法院,要求进行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本案时,4原告称, 父亲唐某因病在被告医院治疗, 医务人员将其带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镶牙的过程中疏于管理,致其走失。父亲失踪后,我们4兄妹多年寻找产生了交通、住宿、生活费用共计27.6万元。由于被告医院疏于管理,导致唐某走失,继而失踪并被宣告死亡。对于这样的后果,医院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唐某死亡的赔偿责任。4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4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508647.5元。

但被告医院却辩解说,唐某走失一事,已于1993年9月10日由医院方面与其单位及其长子协商一致,处理完毕。而且4原告现在起诉也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医院服务未尽职责 被判赔15万余元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被南充某医院收治后,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但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过程中, 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唐某走丢。1993年9月10日,唐某工作单位派出两名工作人员与其长子同医院进行协商,协商的结果是由单位结清唐某的住院费用,医院至今没有作出赔偿, 故4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不予支持。唐某走丢后,原、被告作为利害关系人,长期未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导致该权利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直至2018年5月7日,法院宣告唐某死亡。法院推定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时间为2018年5月7日, 故原告主张权利并未超出诉讼时效。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4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53635元。 此判决目前已生效。

什么情况下可宣告失踪人员死亡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 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案当事人下落不明至2018年5月已过去27年, 故法院接到其子女申请后, 依法判决宣告其死亡。(记者 何显飞)

文章来源:http://www.cnncw.cn/2019/0424/2755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