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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转给情人300万 妻子一招“扭转乾坤”

杭州一男子与南充一女子发生婚外情并生下一子,该男子瞒着妻子向情人转款300万元。其妻得知后,将丈夫的情人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此款。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90后女子将全额退还此款。

男子在外非婚生子 向情人转款300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中年男子江滔, 和比她小4岁的妻子楼兰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2016年11月, 江滔在南充经商期间, 认识了住在顺庆区的90后未婚女子林菲,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林菲怀上了江滔的孩子。江滔向林菲承诺,将与妻子离婚后娶她。

2017年4月12日,江滔和林菲商议后,准备公开举行婚礼,为此他们还与南充一家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各项费用5万元。随后二人还拍摄了婚纱照。就在婚礼前夕,林菲发现江滔并未离婚,坚决不愿举行婚礼,结果婚礼泡汤。在江滔的安排下,2017年8月23日,林菲与成都某妇产医院签订月子套餐订购确认书, 套餐总价5.8万元。2017年9月19日,林菲在这家医院生育一子,取名林豪。2018年1月9日,江滔通过银行向林菲的账户转款300万元,备注为借款。

妻子起诉情敌:“丈夫转款我不知情”

之后,江滔的妻子楼兰发现丈夫背着自己向林菲转款后,遂于2018年5月, 将林菲告上了顺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 原告楼兰、 被告林菲和第三人江滔均到庭参加诉讼,一男二女对簿公堂争夺300万元,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我和江滔在2000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维持到现在,我们还生了一个女儿。 婚后江滔与林菲产生了不正当关系,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江滔擅自通过银行向林菲转款300万元。 江滔转款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婚姻法的规定。”法庭上,楼兰请求法院判决林菲向自己返还不当得利300万元,同时支付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于楼兰的指控,被告林菲却称,那300万元是江滔和她的资金往来,与楼兰无关。林菲说:“我不当得利,事实并不是这样, 我和江滔有很多经济方面的往来,如拍摄婚纱照、筹办婚礼,还有生育和抚养儿子, 这些都是江滔应当履行的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以,法院应该驳回楼兰的诉请。”

300万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林菲该不该返还呢?让林菲颇感意外的是,情人江滔完全站在了他妻子一边。江滔说:“楼兰说的是事实,我没有异议。林菲所说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没有根据,她要抚养费,应该以儿子林豪的名义起诉我。早在2017年5月,她就知道我没有离婚,她取得这笔300万元的款项确实违背了公序良俗, 应该返还。”

法院:属不当得利 被告须全额返还

三人对于300万元争得不可开交。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楼兰与江滔婚姻存续期间,江滔向林菲转账300万元,未与楼兰协商,侵犯了财产共有人楼兰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法律行为。林菲辩称,案涉300万元系支付拍摄婚纱、定制婚宴、非婚生子的生育及抚养费用, 但江滔向林菲转账时备注为借款, 而双方均未认可此款为借款;其二, 林菲与江滔未对此款的用途作出约定, 而江滔也否定该款系支付拍摄婚纱、定制婚宴、非婚生子的生育及抚养等费用;其三,楼兰与江滔处于夫妻存续期间,林菲与江滔拍摄婚纱、定制婚宴, 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和婚姻法的规定。 至于非婚子女的生育及抚养费用,可另案主张权利,故此款应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楼兰主张的利息,因江滔自身存在过错, 故法院不支持支付利息。

2018年8月, 顺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林菲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楼兰返还300万元。林菲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目前已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记者 何显飞)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无效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江滔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第三人林菲不属于善意、合法取得,故法院判决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文章来源:http://www.cnncw.cn/2019/0326/2712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