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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南充施行新规:电动车未挂牌照上路将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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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舞凤街道环都路社区悬挂的《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宣传条幅

昨(2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3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南充市首部城市交通管理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为解决我市城市道路交通拥堵,车辆出行难、停车难、管车难等“城市病”提供必要法律依据。

随着《条例》实施,今后机动车有哪些行停新规? 非机动车有什么新的管理规定? 哪些车辆禁止上路通行?《条例》 与市民出行息息相关。

两轮电动车不得故意遮挡号牌

为依法推进非机动车管理工作,《条例》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市非机动车通行特点,《条例》还明确了电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取得行驶证和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且已登记的电动车不得改变已登记的技术参数和外形结构,不得加装车厢、遮雨(阳)篷等;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的两轮电动车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套用、挪用其他车辆号牌;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按照道路通行方向顺向行驶,不得逆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驾驶人有违反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乱停最高罚200元

停车位缺口高居不下、 占道停车屡见不鲜、 道路通行压力重重……由停车难问题引发的一系列交通乱象, 一直困扰着广大车主和普通市民。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擅自设置、 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且拒绝改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损毁、移动、占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的, 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 造成危害后果, 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擅自设置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非交通活动。一经查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事先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否则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处100元罚款

《条例》 还针对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制定了具体措施,明确了公交站点、公交专用道的设置条件,增加了公交专用道使用和公交车进出站的规定等内容。

《条例》规定,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 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在保障公交优先的前提下,中型及以上载客汽车、校车、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其他车辆可以在规定时段外或者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擅自占用公交专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的罚款。

《条例》适用范围包括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车辆通行以及与道路车辆通行相关的道路交通规划、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停车管理、综合治理等活动。其他县(市)参照《条例》执行。(记者 陈松/文 何建斌/图)

各界声音

《条例》最大亮点:将电动车管理纳入立法

市人大代表、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廖丹:即将施行的《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城市交通管理综合性的地方法规,是《立法法》修改之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直接体现,令人备受鼓舞。《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将电动车的管理纳入了立法。过去,对于电动车的管理,立法上一直存在漏洞, 导致电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常常出现故意遮挡、损毁号牌以及横穿乱行、 超速等交通乱象。 有了《条例》, 今后对于电动车的管理就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非常有益。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胡科长:《条例》理顺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体制,赋予了公安交警部门管理、维护和增设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职权,解决了过去交通安全设施建管脱节、职责不清、多头管理、设置不规范等问题。与此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着力解决城市建设项目对交通不利的影响。赋予了辅警可以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的职权, 着力解决了辅警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不合法的问题。

顺庆区舞凤街道仁和社区居民陈斌:《条例》 的出台, 关系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可谓“想市民之所想,急市民之所急”,深受欢迎,深表支持。《条例》从着力解决停车难题、深化公交优先发展理念、规范电动车通行管理等方面出发,制定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必然会在优化交通出行环境、改善民生需求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文章来源:http://www.cnncw.cn/2019/0228/2673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