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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工作时上厕所摔伤 打官司告错对象

民工张某是顺庆区某建筑工地的砖工, 工作时上厕所意外摔伤,他将承包此工程项目的成都四维建筑公司告上法庭。打了3年官司后,才得知实际用工单位是泰宇建筑公司。张某又状告两家公司及砖工班班长, 索赔各项损失13万余元。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泰宇公司赔偿张某9万余元。

民工摔伤起诉用人方

张某住嘉陵区某乡。2015年,他在顺庆区某楼盘建筑工地砌砖。2015年7月19日,张某到工地上厕所时不慎摔伤。砖工班班长白某安排人员将他送往南充市中医院住院治疗, 张某被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他在这家医院住院治疗99天,共产生医疗费2.1万元。张某出院后,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10级。 因为成都四维建筑公司曾分包这项劳务工程,并在南充市住建局备案,张某遂于2015年10月23日将四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后张某向南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该委于2017年10月23日裁决四维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工伤待遇154494元。四维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请求驳回诉讼

2018年2月22日,顺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认定张某受伤时所在工地项目工程的劳务分包方系泰宇公司,四维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工伤待遇款项。张某遂于2018年3月22日向顺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四维公司、泰宇公司和砖工班班长白某推上被告席。

张某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31300元。他认为,被告泰宇公司分包了案涉劳务工程, 被告白某为该公司砖工班组长, 而被告四维公司曾分包同一劳务工程, 并在住建局备案,没有施工,也不注销,导致原告在施工摔伤后误以为四维公司是该项目的劳务分包人,并以此为由耗时三年向其主张权利, 造成原告浪费维权成本,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泰宇公司辩称:原告在2015年受伤,2018年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在厕所摔倒, 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该劳务项目已承包给白某,请求驳回对泰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四维公司辩称:根据顺庆法院判决书,已经确认了我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某没有参加诉讼。

法院判用工方赔偿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起诉是否过诉讼时效。原告张某受伤,属身体受到伤害,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张某2015年7月19日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诉讼等行为,造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 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二:原告受伤,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被告泰宇公司辩称张某系白某雇佣, 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而查明的事实是白某只是班组管理人员, 实际用工人为泰宇公司。 虽然四维公司的劳务合同在建设部门备案, 造成原告维权成本的增加,但张某作为劳动者,对实际用工人应有所了解,同时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了解实际用工人,对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主张四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法律依据,故四维建筑公司不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上厕所不慎摔倒, 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有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泰宇公司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泰宇建筑劳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天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97823.2元,扣除白某代泰宇公司垫支的医疗费2.1万元,还应支付76823.2元。(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黄德)

诉讼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 本案原告受伤后,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和工伤等级鉴定,后又提出仲裁、诉讼等, 上述行为造成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故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文章来源:http://www.cnncw.cn/2019/0219/2660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