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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充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饭店就餐摔伤,餐馆依法担责;邮递快件中途丢失,消费者投诉获赔;信息更新不及时,网站担责又赔偿……今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月14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发布了2016年度我市十大维权案例。

1 “代金券”遗失不补 消委会细心维权

一消费者在一家汽车4S店购车时,获赠2万元维修费和1万元机油代金券,因保管不慎全部遗失,4S店单方面冻结了这3万元代金券且拒绝办理补券手续。顺庆区消委会的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这家4S店在每一张赠出的代金券上印制标注有“遗失不补”字样。顺庆区消委会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在该4S店已合法拥有3万元的消费额度,已享有财产权。经调解,4S店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质,为消费者补充办理了3万元消费额度并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遗失不补”单方面免除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利。

2 饭店就餐摔伤 餐馆依法担责

2016年4月中旬,消费者卢先生在仪陇一餐馆就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餐馆经营者支付了卢先生入院时3000元医疗费后,以责任属于消费者为由,不愿再给付医疗费。仪陇县消委会实地查看,该场地未设置防水设施,也未贴有明确的警示标志。经过调解,餐馆经营者继续支付卢先生医疗费用共计70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除了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必须对其经营场所包括设施设备、场地等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加强管理,切实履行义务来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3 “校园贷”雾霭迷眼 消委会驱云现月

南充多名学生投诉:杨某到学院向学生推销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多种电子产品,并鼓动20多名学生通过北京某公司的网络支付平台办理了借款业务,用于购买电子产品。事后学生们发现所谓的兼职还款无法实现,所购产品价格又高出市场价很多。消委会认为杨某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经调解,学生按实际市场价格支付所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的借款;公司根据学生的支付能力与学生协商确认还款日期,让学生减少负担84600元。

【案例评析】:近年来,一些民间资本通过消费、投资等各种方式将利益之手伸向了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 库存车太久未告知 服务站耐心化纠纷

蒋女士在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上户时发现临时牌照已经颁发3次,仔细核查该车竟是2013年11月份生产。消费者找到4S店要求退车,但4S店不同意。消委会查明,4S店没有告知消费者该车库存时间较长,也没告知由于车展需要,已经对该车临时牌照打满三次的情况。经过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对消费者所购车辆的4个轮胎全部更换为新轮胎,电瓶更换为新电瓶;赠送基本保养5次;补偿消费者现金人民币6000元;上户费用由4S店承担等。

【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所以4S店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5 邮递快件丢失 消费者投诉获赔

2016年9月上旬,家住蓬安县的邓先生到一家快递公司办理邮寄快件,支付了快件邮寄费用10元,快递公司承诺22日送达。事后,快件在运输途中丢失。蓬安县消委会查清由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了快件的遗失。经过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邓某人民币20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交运物品并支付运费,消费者与经营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经营者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标准的依据。

6 指定购买车辆保险 强制交易行为违法

何女士于2013年在阆中一车业公司以三年期按揭购买一辆家用车,车业公司要求何女士交了车辆保险保证金1000元。2016年7月,车业公司以何女士未到其指定保险公司续保为由拒绝退还1000元保证金。车业公司要求消费者在其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调解,车业公司负责人退还保证金10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其车辆保险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保险公司。

7 促销承诺难兑现 停业仍须负责到底

多位消费者投诉称,位于南充市城区一家影楼关门停业,导致消费者预交的押金200元不能退还,且免费拍摄艺术照的促销活动也无法兑现。经顺庆区消委会协调,影楼的此项促销活动相关义务,由接手该影楼的婚庆店负责履行。

【案情评析】:这是典型的因经营者未履行约定义务就关门停业引起的纠纷,虽然经营者存在各种各样困难,但是要切实履行义务,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

8 网购手机变花生 消委耐心维权

2016年8月12日,高坪区张女士在淘宝网店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及配件,共支付货款6000元。8月15日,张女士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一道开箱验货,发现货物竟然变成了花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淘宝网店经营者先向消费者张女士赔偿货款6000元,然后由淘宝网店经营者向快递公司追偿6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反映出快递公司存在内部管理不严格、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对履行义务不清楚等一系列的问题。

9 违章建设未告知 消委出手退全款

2016年1月4日,消费者杨先生向嘉陵区消委会投诉,称一家房产公司交付的商品房是违章建筑、有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退房,并要求房产公司全额退款34万余元。经嘉陵区消委会协调,2016年3月双方达成退房协议,房产公司全额退款34万余元。

【案例评析】:本案例中,房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规定,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

10 信息更新不及时 网站担责又赔偿

春节期间,尹先生到酒店订餐时,服务员介绍网上该888元10人就餐的标准已经没有了,已经调整为928元,而且春节期间不再接待。消费者现场再次拿出手机查询网上相关信息,确认仍是888元可供10人就餐,且春节期间可以接待,于是通过网上进行订购。服务员仔细查看后继续表示该标准的就餐已经没有实施。

网站未履行相关义务,未能及时更新酒店相关信息,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经调解,酒店同意向消费者道歉并进一步加强管理,网站负责赔偿消费者现金300元并向消费者道歉。

【案例评析】: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所有经营者,都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落实好具体的管理措施,履行好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共同推动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记者 李奎)

文章来源:http://www.cnncw.cn/2017/0315/154262.shtml